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建筑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按照工作安排,现将《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工作方案
2019年5月16日
附 件
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挂证”违法违规
行为全面排查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工作安排要求,自2019年5月至8月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入全面排查阶段,特制定本阶段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涉及线索进行异常、不认定“挂证”标注,并对涉及的注册人员挂证及其承建项目到岗履职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二、重点任务
(一)强制注销的办理。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上述注册人员或注册单位一方能够提交注销申请及其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的,直接办理注册人员强制注销手续。
(二)注册状态异常标注。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注册异常人员和企业信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进行标注。注册单位或注册人员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且无法提交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的,可向注册单位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工作截止7月底前完成。办理指南见附件1。
(三)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标注。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及确认标注,标注途径同上。注册人员或注册单位可向注册单位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各地相关主管部门保存2年。申请工作截止7月底前完成。办理指南见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参考见附件2。
(四)重点核查。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对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或在挂证线索名单中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部门重点进行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工程现场进行重点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注册建造师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科技与标准处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执法监督处负责指导行政处罚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负责对“挂证”排查工作的宣传,确保本地区企业充分了解“挂证”排查要求,把握机会主动整改;负责对“挂证”行为举报投诉线索的调查核实及处理。
(二)切实做好重点排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上述分工,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做好线索信息排查、标注工作,直至“执业人员挂证线索”清零。
(三)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注册人员或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各级主管部门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依法依规对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理。
(四)按时报送报表。各地自2019年6月起,于每月2日前向省厅报送上月度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3)。
(五)加强工作沟通。工作开展期间,加强沟通联系,反馈有关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
建筑市场监管处:郭严光,0371-66257329;
科技与标准处:胡智慧,0371-68107586;
执法监督处:王富强,68089376。
附件:1. 注册状态标注办理指南;
2. “挂证”材料参考目录;
3.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2019年5月16日
附件1
注册状态标注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注册状态异常标注申请
1.《注册状态异常标注申请》(见附表1、2);
2. 个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扫描件及手签名;
3. 注册单位申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及法人代表手签名。
(二)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标注
1.《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标注申请》(见附表3、4);
2. 个人申请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扫描件及手签名;
3. 注册单位申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及法人代表手签名。
二、办理方式
各省辖市(省管县)主管部门登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人员信息”,进行标注。
附件:1.《注册状态异常标记申请(个人申请)》;
2.《注册状态异常标记申请(单位申请)》;
3.《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标注申请(个人申请)》;
4.《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标注申请(单位申请)》。
附件1
注册状态异常标记申请
(个人申请)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类型为: ,注册单位为: ,注册编号: 。本人已与注册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资料,现本人按照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第三款规定,申请将本人注册信息标记为注册状态异常,请予批准。
本人承诺,本人陈述的信息及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身份证)
申请人(指印):
年 月 日
附件2
注册状态异常标记申请
(企业申请)
我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在我公司的下列人员与我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资料。现我公司按照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第三款规定,申请将其注册信息标记为注册状态异常,请予批准。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陈述的信息及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注册人员信息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注册类型 |
注册编号 |
|
|
|
|
|
|
|
|
(营业执照)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捺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标注申请
(个人申请)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类型为: ,注册单位为: ,注册编号: 。现本人根据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第一款规定,现申请按“不认定为挂证”的第 类情形予以认定,请予以核定。
本人承诺,本人陈述的信息及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身份证)
申请人(指印):
年 月 日
附件4
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标注申请
(企业申请)
我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在我公司的下列人员实际在我公司工作,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我公司不一致,根据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第一款规定,现申请按“不认定为挂证”的第 类情形予以认定,请予以核定。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陈述的信息及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注册人员信息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注册类型 |
注册编号 |
申请认定情形类型 |
|
|
|
|
|
|
|
|
|
|
(营业执照)
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捺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
|
|
“挂证”材料参考目录 |
||
类 型 |
情况说明 |
上传证明材料 |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文规定的不认定“挂证”6种类型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
①正常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②依法提前退休: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③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返聘:提供单位退休后返聘证明。 ④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年龄未退休,档案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
①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事业单位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保缴纳证明。 |
|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
①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大专院校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保缴纳证明。 |
|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
①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 ②本省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保缴费记录。 ③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挂证行为证明。 |
|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
①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 ②社保缴纳证明。 |
|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
|
社保不一致 |
1.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已整改完成 |
①注册单位注销的,提供解聘资料和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②停止社保的,注册单位提供购买社保证明、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停止社保的证明(说明)材料。 |
2.单位名称变更 |
①社保缴纳证明。 ②营业执照扫描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
|
3.单位下属无独立法人分公司 |
①社保缴纳证明。 ②成立分公司文件或批文。 ③营业执照扫描件。 |
|
无社保 |
1.15位身份证号码,无匹配 |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 |
2.社保身份证号码变更 |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 |
|
3.退休 |
①正常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②依法提前退休: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③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返聘:提供单位退休后返聘证明。 ④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年龄未退休,档案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人员 ,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
|
4.死亡 |
①医院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扫描件,或社保系统死亡待遇核定表扫描件。 ②退休后死亡按退休人员办理。 ③确找不到家属提供资料的,由企业书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承诺情况真实。 |
|
5.信息有误 |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 |
|
多家社保 (多重注册) |
1.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一本注册证书同时多家单位购买社保) |
①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家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如其他单位不配合,由个人提交书面保证材料扫描件。 ②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
2.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 (多本证书同时分给多家单位使用并购买多家社保) |
①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家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必须全部注册证书注册在统一单位并在同一家单位购买社保。如其他单位不配合,由个人提交书面保证材料、承诺书扫描件。 ②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
附件3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部门:(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时间:
序号 |
专业技术人员 |
买卖租借证书单位 |
中介机构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理结果 |
备注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证书编号 |
职业资格类别 |
注册单位 |
实际工作单位 |
单位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单位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
1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